新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旧《条例》相比,最大亮点是对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对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商和监督,而地方总工会也要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为此,《条例》还增加了以“集体协商”为题的一个章节,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调的内容、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举方式,并规范了集体协商的程序。
新《条例》还规定,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企业提供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存在异议,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提出,并由公会向企业提出集体协调的要求。按规定,企业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台山电视台记者:林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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